允许烧纸吗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可以,目前没有国家性法律明文禁止烧纸,但个别地方市区会发布相关《通告》,明文规定禁止在某些地方进行焚烧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种祭祀活动,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崂山区文明殡葬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乡道路、广场、居民楼院、公园、绿地、林区及林区边缘地带和崂山风景区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以及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
    第十三条 对在公共场所抛撒各种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在城区市政绿地范围内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市政公用部门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予以管理制止;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在道路、广场、居民楼院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林业部门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非防火期内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林业部门和所在社区进行劝阻制止。
    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在公墓、怀念堂等殡葬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依据《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对在公墓、怀念堂等殡葬服务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