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变成普通程序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为: 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 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简易程序一般指当场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 一审 程序。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