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法律援助

    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773亿元,增长15.3%。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而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方法如下: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调查方法是采用全面统计方法和抽样调查两种方法相结合。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划分标准,限额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建立名录库,实施全面统计调查,由这些企业按月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逐级汇总而得。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采用抽样调查推算。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汇总,就形成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法律依据:《关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进行考核,对综合排名(评分细则另行制定)前10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前1—2名,各扶持15万元;前3—5名,各扶持10万元;前6—10名,各扶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