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人算网络暴力吗
法律援助是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及其相似的情况都属于网络暴力。
在朋友圈发人照片和个人信息已经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如果在加以主观的刻意引导,就会导致有些人无缘无故的遭受网络暴力,如果影响比较恶劣还可能导致受害人精神,名誉受到伤害,所以朋友圈挂人算网络暴力。
一是侵犯私法益,涉及对被挂者的个人信息,隐私,名誉等权利的侵害,构成具体侵害还需要符合侵权本身的要件另一个是侵犯公法益,是搅乱网络空间秩序,现在的倾向是认定网络空间也属于公共空间,可能构成对社会秩序的妨害,属于寻衅滋事严重者构成相应犯罪。二是侵犯私法益,涉及对被挂者的个人信息,隐私,名誉等权利的侵害,构成具体侵害还需要符合侵权本身的要件。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一种在网上发表具有诽谤、污蔑、侵犯名誉和煽动性的言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有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公开、长期地对他人进行恶意的侮辱、诽谤,可能构成诽谤罪和侮辱罪,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网络暴力致死,一般是指导致对方自杀的情形。对此处理,根据如下两种情况确定:
1、如果只是轻微网络暴力,属于一般错误或一般违法行为,对方自杀主要是由于心胸狭隘等自身原因,此时不存在犯罪和赔偿问题;
2、如果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将先前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在网络上公开谩骂、威胁他人,致对方自杀身亡的,可对行为人以侮辱罪论处;
因此,如果网络暴力行为与对方的自杀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则须承担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