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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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