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原则要求

法律援助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吗
    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