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调控主要目的是为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宏观调控的目的:
    1、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 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
    2、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3、增加就业。
    4、稳定物价。
    5、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3〕52号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通知》(银发〔1993〕27号)规定:对各金融机构的年度信贷规模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各专业银行、信贷规模切块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继续实行按季监控、按月考核的办法;“扶优限劣”,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规定: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是:经过批准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经证监会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核后,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申请,地方企业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给该地的规模内审批;中央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商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给该部门的规模内审批;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进行资格复审后,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十五日内无异议即可发行。何时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委员会确定。
    股票发行要借鉴境外成功经验。目前,可试行在每一个公司股票发行之前,无限量发售只收工本费的一次性认购表,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公开抽签,中签后再交款购买股票的办法,或者试用国际上通用的其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