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药补贴政策

法律援助

    高血压药可以全部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医保比例报销。办理高血压慢病医保,要到三甲或以上医院挂心血管内科做相关检查,证实有高血压后医生会出具高血压病历证明和开出一个月处方降压药。拿到证明后到医保局或者与医保局挂勾的相关银行办理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药品目录将药品分为三类,第一类甲类,可以全部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医保比例报销;
    第二类乙类,用此类药需个人先按一定的比例承担部分费用后,剩余部分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医保比例报销;
    第三类丙类,这部分的药是不报销的,全部由个人承担。
    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
    其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20---85%左右浮动。而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符合一定条件的高血压参保人员,在特定医院门诊或药店购买高血压病相关药物时,可以享受住院的待遇,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所不同,一般在60%-80%之间。
    不同地区起付标准和年度报销额度有所不同,一般地区上限在每年3000元左右,具体报销额度需询问当地医保中心。
    不是所有的高血压患者都能享受高血压门诊慢病政策的。因为是医保部门出钱,所以必须是参加社保人员,单位或个人参保的都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