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法律援助众所周知,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和限期使用,土地使用者应与国家(政府)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和出让金等等,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经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都会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2、住宅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是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的一个重大例外,等于向社会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权经登记而取得,因为自动续期而长期有效。该规定的意义在于: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可以事实上长期存续的法律基础,成为本世纪以来我国重树民众创造和保有财富信心的最具价值的法律制度。
3、《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那些主张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观点,不论其条件宽厚(例如象征性支付土地费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释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
综上所述,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者是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了但没有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就由国家无偿收回了,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了,当然,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批准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