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加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有
法律援助“互联网+”监管执法是依托互联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监管执法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新的监管手段的使用,推动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联动、监管数据可分析,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智慧监管执法。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意蕴,它不仅是一种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更是一种新的平台、新的机制。
1、新的监管执法方式。
“互联网+”监管执法提供了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借助技术手段可以实施违法线索自动发现、远程取证固定证据等远程监管;运用业务信息系统和执法检查移动端等信息化工具可以实施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这些已在实践中开展以及在未来不断探索的新的监管方式,不仅可以为行政执法提供直观、可靠的证据和支撑,而且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监管人员“人少事多”等难题。
2、新的监管执法支持。
“互联网+”监管执法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提供了新的监管执法支持。通过信息化技术、装备配置和应用,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移动行政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全网通对讲机等让行政监管执法更智慧、更便捷,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的效率,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
3、新的监管执法机制。
“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推进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监管执法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从而实现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监管执法为打破行政监管和执法地域、领域、部门等阻隔创造了条件,为监管和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诿扯皮等问题,还有利于推动部门、地域之间的有效合作和深度融合。
4、新的监管执法平台。
“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打造覆盖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系统,涵盖行政监管执法可视化、综合统计分析、监管事件跟踪分析、监管效能评估等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最大限度满足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执法决策的使用需求,提升行政监管执法的决策分析水平。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