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

法律援助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一、生命权优先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生命防卫权
    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对此,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
    2、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3、受害人同意无效
    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在侵权法中,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然而,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4、并非绝对优先
    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在公众道德观中,生命权并非绝对优位,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也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在法律上,生命权也绝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位于所有其他权利,例如,国家可在刑法上设置死刑,依法剥夺生命权。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自然人的生命处于同样等级,不同的生命权之间也不具备优先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