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中间人 帮人办事 事没办成 别人告我诈骗

法律援助

    为别人办事收钱了,办了事但没办成这不属于诈骗,将钱退回即可。
    帮别人办事没有办事没办好,替别人送钱是否有罪要分情况而定。
    1.如果替人送钱的人并不知情的,应当不构成犯罪。
    2.如果送钱的人主观上存在认识的要素,知道自己送钱的行为性质,那么应当属于主观故意,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依法按照行贿罪的标准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3.诈骗罪一定是恶意骗取别人钱财,那么骗子的目的是骗钱,同时表象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那么这就意味着说,如果本人帮别人办事情,本人也收了一部分的好处费,或者是收了别人的钱财并承诺一定能办成,但是这部分钱我确实用于帮助别人做事情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其实没有恶意骗取别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同时也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的真相,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只是一个民事纠纷,是算不上诈骗犯罪的。
    实践中一般怎样认定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