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乳标准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划分为如下三个控制层次:无须杀菌即可直接饮用或可直接制造食品的原料(如传统的奶酪);必须经过杀菌方可饮用或方可进一步制造食品的原料;即使经过杀菌也不能作为食品但可作为非食用产品的原料。
    法律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