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板上市基本条件

法律援助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3、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4、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5、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6、最近三年内公司的懂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7、最近三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8、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一、主板市场的相关事项:
    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主板市场先于创业板市场产生,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区分最主要是在上市公司的规模和融资额上限。
    创业板市场是一国证券主板市场之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它的明确定位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与主板市场相比,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标准和上市条件相对较低。
    从国外的情况看,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区别是:不设立最低盈利的规定,以免高成长的公司因盈利低而不能挂牌;提高对公众最低持股量的要求,以保证公司有充裕的资金周转;设定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如两年内不得出售名下的股份等,以使公司管理层在发展业务方面保持对股东的承诺。此外,创业板使用公告板作为交易途径,不论公司在何地注册成立,只要符合要求即可获准上市。
    二、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条件:
    1、盈利测试
    3年税后盈利≥5,000万港元
    首2年税后盈利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2,000万港元
    2、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4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5亿港元
    3、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市值≥2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5亿港元;
    及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1、3年(如符合市值/收入测试,可短于3年)
    2、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
    3、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1、管理层要求:
    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2、股东须承诺: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3、管理层承诺: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联交所于某些情况下可接受以「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其他准则编制的账目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三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
    公司管治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须有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
    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
    年度财务业绩报告送交股东日止
    认可司法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属第二上市,其他司法地区亦可获考虑
    最低公众持股量
    1、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元;
    2、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3、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
    其他要求
    1、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2、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3、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
    4、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