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法律援助

    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如下: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是公司注册时在质量安全技术监督局办理的,章程是公司注册时公司根据当地的工商局要求出的;
    2、有合格的教师,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3、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需要具备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办公及生活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2、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3、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4、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5、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