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法律援助因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来考察执行时效。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一有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二此障碍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其中“其他障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主要是指: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时效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是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中“起诉”依据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还应当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债权等情形。“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依据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主要是指通知、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该解释
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组织申请解决纠纷或者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的情形也应当归入“起诉”类时效中断事由。由此,可以看出期间的中止和中断的立法宗旨均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中止的原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止的原因是当事人的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