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未报送怎么手动报送
法律援助发票手动报送的方法:
1、在电脑桌面上找到税控盘软件,点击登录。
2、在打开的界面,找到发票管理模块,点击打开。
3、在打开的下拉列表中找到发票填开管理,点击进入。
4、在发票填开管理的下拉列表中找到未上传发票查询模块,点击进入。
5、进入界面后,如果有已开未上传的发票选中后,点击任务栏里的上传按钮就可以。这样就可以手动上传未上传的发票了。
发票报送失败,首先检查网络情况,判断网络是否正常连接;若网络正常,其他需要联网的软件都能正常使用,但发票还是报送失败,则重启电脑;最后,若前两个步骤都无效的话,就重新设置一下开票系统。打开开票系统后,点击上方的“发票查询”,就会弹出显示所有发票的小窗口;选中未报送成功的发票,再点击窗口上方的“发票上传”,会弹出一个确认提示,点击确定;之后再把页面关闭重新点击“发票查询”,就可以看到原来报送失败的发票成功报送了。
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
1、要确定对方的纳税人身份,根据身份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
2、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具体的名称,要与实际的业务相符、税率相符。
3、自己单位的信息一定要填写正确,不能有空行。
4、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必须要填写,复核人和开票人最好不是同一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