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音属于表演者权吗
法律援助配音演员只能在既有文字剧本上进行声音层面的创作,无法脱离具体台词,而声音表达感情的方式非常有限,可以创造的空间较少,因此配音演员形成的台词声音并不能构成新的作品,配音演员不能享有著作权。
配音演员作为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范围。能与之匹配的当然就是表演者权。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因此,配音演员属于表演者。表演者权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经济权利。作为配音演员的表演者权可以包括如下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这是最容易理解的权利,类似于作者的署名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一、表演者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此外,如果被许可人以前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金某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科艺音像出版社以其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理由而否认金某表演者权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金某的表演者权中有一项就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因为通过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形式,往往会影响表演者对同一节目进行再演出时的经济收入,而且在这种扩大发行范围的过程中,音像制作与出版发行者均可获得利益。为了协调作品传播者之间的相互利益,法律师规定了表演者也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而且,依照《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科艺音像出版社虽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得到了大地艺术专题片制作公司的授权,但并没有征得金某的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就擅自发行是侵犯金某表演者权的侵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