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户口迁入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