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暑降温费标准
法律援助对于所有在岗工作的职工,按本市规定的标准,可以一次性发放。注意: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35元/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四、高温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
五、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我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