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非编教师生育津贴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非编教师一般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有权享受生育津贴在内的社会保险。1、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例如不得超生;且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2、生育津贴的数额:应计发津贴=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3、应计发天数:生育津贴按128天计发;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法律依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第五十九条 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应计发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生育津贴: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享受产假128天计发(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