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代理权限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是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除了一般代理以外的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反诉;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