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案件退回检察院
法律援助我们认为,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后,法院退回检察院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第二,法院认为案件无法定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一、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在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同时,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由此可见,不论是法院要求还是检察人员主动提出,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包括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均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