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户口本有曾用名,现在户口本没有怎么才能找回?

法律援助

    可以去警察局找回。如果需要在新户口本你的曾用名栏加上自己的曾用名,请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户口本,和新户口本,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的警察同志会在核查属实过后,为你在新户口本上添加上曾用名。
    户口簿上的“曾用名”是公民办理过名字更改后才有的,而且和出生证明上名字是一样的。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候,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情况下进行核对的。银行,户籍部门,学籍部门等情况若需要核对资料也需要用于户口簿核对是否存在“曾用名”。公安部门有规定,只有在户口登记机关中使用过的曾用名才可以增加到户口中。只要你去曾用名登记使用过的派出所查找原始存根,之后派出所出具了证明及相关档案材料,才可到当前户口所在地申报增加曾用名。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正常规定曾用名不可能删除,如果你以前有一部分档案是使用的曾用名,那就是不能删除,如果删除就是档案缺失,以后连退休都不能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