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本人同时为行政相对人或与行政相对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工作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