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上美术班了可以退钱吗?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因为个人特殊原因无法学习,可以提出申请,要求退还学费。
    法律依据: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