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的,可以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吗?

法律援助

    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的,不可以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1、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及时解决了质量问题,未影响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或降低其交换价值的,买受人应将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风险提示:如果买卖双方未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协商不下的可按照以下的规则确定产品的质量:1、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如果国家规定了标准,或是行业内有标准的,那么就可以直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对于这点,具体而言可以再找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标准规定,比如食品交易可以直接找食品质量标准。2、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话,买家可以按照该商品的同类产品,比如奶茶等饮料,确定同类产品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什么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主张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风险提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出现的各种缺陷承担维修、鉴定等义务;如承包人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一并主张?
    1、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一并主张。因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部分,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2、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有以下情形:(1)笼统主张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应认为当事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2)将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加以区分单独主张;(3)明确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4)明确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风险提示:如果承包人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如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则因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到返还时间,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工程款提起诉讼,未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单独成诉。另外,如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因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就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出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或二审期间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承包人可以主张质量保证金吗?
    可以。因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而是应该以缺陷责任期的届满为时间节点,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因此即使保修期未满,但是缺陷责任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发包人就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应该在何时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日期按以下情形处理:(一)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返还期限为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对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作约定的,返还期限为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风险提示: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承包人什么时候可以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风险提示: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1、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保修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应自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