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之日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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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换言之,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这种理解实际上否定了原来实践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对于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而言,不能因为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拒绝加以依法保护。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将实际用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有其合理性,是劳动关系的应有之意,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后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违约,按照民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实际用功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还专门针对这种情形做了规范,通过经济措施,促使用人单位早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所谓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之日。需要明确的是,用工实质上是一种与劳动关系相附随的连续性的行为过程,而用工之日是用工这一连续性行为过程的开端和时间起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在用工之日不可能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或者要素,用人单位不可能在用工之日为劳动者办妥全部劳动关系手续,或是立即发放劳动报酬,所以对用工之日在构成要件方面不能适用一个完整的用工行为标准,而应该适用最基本的实质要件来判定:
    只要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即可认定用工已经开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从用工之日起就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