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污染的危害

法律援助

    食物污染的危害:
    1、生物性污染:食品的生物性污染包括微生物、寄生虫、昆虫及病毒的污染。微生物污染主要有细菌与细菌毒素、霉菌与霉菌毒素。出现在食品中的细菌除包括可引起食物中毒、人畜共患传染病等的致病菌外,还包括能引起食品腐败变质并可作为食品受到污染标志的非致病菌。寄生虫和虫卵主要是通过病人、病畜的粪便间接通过水体或土壤污染食品或直接污染食品。昆虫污染主要包括粮食中的甲虫、螨类、蛾类以及动物食品和发酵食品中的蝇、蛆等。病毒污染主要包括肝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和口蹄疫病毒,其它病毒不易在食品上繁殖;
    2、、化学性污染:食品化学性污染涉及范围较广,情况也较复杂。主要包括:
    (1)来自生产、生活和环境中的污染物,如农药、兽药、有毒金属、多环芳烃化合物、N-亚硝基化合物、杂环胺、二恶英、三氯丙醇等;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接触食品时溶入食品中的有害物质;
    (3)滥用食品添加剂;
    (4)在食品加工、贮存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如酒中有害的醇类、醛类等;
    (5)掺假、制假过程中加入的物质。
    3、物理性污染:主要来源于复杂的多种非化学性的杂物,虽然有的污染物可能并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但是严重影响了食品应有的感官性状和/或营养价值,食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主要有:
    (1)来自食品产、储、运、销的污染物,如粮食收割时混入的草籽、液体食品容器池中的杂物、食品运销过程中的灰尘及苍蝇等;
    (2)食品的掺假使假,如粮食中掺入的沙石、肉中注入的水、奶粉中掺入大量的糖等;
    (3)食品的放射性污染,主要来自放射性物质的开采、冶炼、生产、应用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