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应当建立什么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法律援助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