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法律援助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其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的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
    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1.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公布的基准利率。
    2.目前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下为2.75%,五年以上为3.25%。
    3.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一般需要缴纳一年以上才能使用。
    杭州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能贷50万,若夫妻都具有公积金贷款资格,则总共可贷100万。
    即:每户最高可贷100万。
    杭州过年公积金可贷额度确定方式:
    1.可贷额度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15倍计算(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
    2.平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贷款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的平均数(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确定)。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千位,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
    3.当然具体可贷额度同时还要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杭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贷款公式为:可贷额度=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个人贷款最低15万,最高50万夫妻都满足贷款条件的,最低15万,最高100万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高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确定。职工及其配偶均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每户最高贷款限额为100万。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