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由什么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援助行政职责(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水利工作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县属重点及跨乡镇水利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地方标准、规程规范。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全县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日常储备与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加强跨区域水资源调配。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河湖管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加强水利政策研究,加强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利信息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