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独创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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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为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创造性。这就意味着,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思考并独立完成的,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独创性《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中,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但是独创性具有一定的标准,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独立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二、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演绎作品的作者可以凭借他在演绎原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大师的创造性劳动而对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应包含两类:其一是对于已发表或已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其二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