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法规的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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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全称《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制定,是国际空运的一项基本的公约。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和货物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法律义.务和相互关系。共分5章41条。对空中承运人应负的责任确立了三个原则:(1)负过失责任,(2)限定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3)加重空中承运人的责任,禁止滥用免责条款。中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
    法律依据:《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十二条 (1)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但不得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并且应该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2)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该立即通知托运人。(3)如果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而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他所执的航空货运单,因而使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执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应负责任,但并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4)收货人的权利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