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的具体规定

法律援助

    夫妻自愿离婚的主旨是明确双方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解决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等问题。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离婚协议应合法、不侵犯第三方权益,一式三份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面前签名。
    法律分析
    1、写清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自愿离婚,并且没有任何的胁迫;
    2、夫妻双方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和身份证信息;
    3、如果双方的子女是未成年的,应当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
    4、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应当对共同财产达成分割协议。
    5、必须明确双方是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6、有共同债务的,应当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而且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限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协议书一式三份,里面的内容不得私自涂改,并且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面前进行签名。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语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无胁迫,个人信息清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明确双方自愿离婚,协议内容自愿达成。有共同债务可调解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离婚情形包括重婚、家暴、恶习等。失踪一方提离婚诉讼,准予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再提离婚诉讼,准予离婚。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第三人权益,不限制一方权利。协议书三份,不得私自涂改,需在登记机关签名确认。协议明示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