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区别
法律援助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区别如下:
1、合并后存续主体不同:
(1)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目标企业则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来的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
2、登记的内容和形式不同:
(1)吸收合并存续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
(2)新设合并后新成立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3、债务承担的主体不同:
(1)吸收合并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面的债权债务;
(2)新设合并应由合并后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合并各方面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