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法律援助法律客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七条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法律主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有:(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的权利;(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等,投入商业利用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