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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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案;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二审开庭程序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