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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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注意事项有以下几项: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怎么处理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处理如下: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