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盐城需要隔离吗
法律援助需要,盐城现落实“14+14+28”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健康监测+28天跟踪健康监测。14天集中隔离期间,于第1、4、7、10、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后,后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于第2、7、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束居家健康监测后,28天跟踪健康监测期间,需进行6次核酸检测,即前两周每周第3、7天一次,后两周每周一次。
二、省内外全域低风险的设区市来(返)盐人员:
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有序流动;若无阴性证明的,抵盐后在交通查验点、“两站一场”需进行1次核酸检测。在抵达盐城后48小时内需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对有本土聚集性疫情所在县(市、区)来(返)盐人员:
严格执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单人单间)。
四、对有本土聚集性疫情所在设区市其他县(市、区)来(返)盐人员:
严格执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即3天居家健康监测(单人单间)+11天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间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出入公共场所,出行规范佩戴口罩。
五、对14天内与新冠病毒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
严格执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单人单间)。
所有外市来(返)盐人员须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向目的地单位、社区(村)或酒店报备。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