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1、不准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方针政策、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和违反宪法、法律的言行;
    3、不准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4、不准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5、不准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不准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7、不准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强迫学生购买自编教材、参考资料;
    9、不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0、不准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