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属于什么网络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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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肉搜索属于隐私网络侵犯,是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肉搜索过程中因不正当行使或者过当行使权利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已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私生活,对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二、非法侵入、搜查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居住安宁。三、非法跟踪,监视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私生活镜头,窥探室内情况。四、非法刺探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五、私拆信件,偷看日记,刺探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公开。六、调查、刺探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七、干扰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八、将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因此,在老公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人跟踪严重触犯了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电影《搜索》后,“人肉搜索”一词上升到公众视野。互联网时代,伴随着事件发酵,当事人被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这种动用私刑,充当“审判官”的行为,其实不仅违反公序良俗,还会涉及很多法律问题。除了民事范围的侵权纠纷,当出现被网暴者自杀的情况,行为人还将可能涉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结合司法判例,对“人肉搜索”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展开分析——刑事层面: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在2017年审理过这样一起具有争议性的案件:被告人蔡某某因为怀疑徐某在自己服装店内偷衣服,将监控视频中徐某的影像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的字样,上传到了微博上,同时提出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微博发出不到一个小时,网友展开的“人肉搜索”就迅速曝光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学校、个人生活照片),经蔡某某转发二次曝光后,网络上开始蔓延各种对徐某的辱骂声,最终导致徐某不堪受辱自杀。经法院判决,蔡某某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基于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表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侵犯了个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