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主要的海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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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上风险的含义
    海上风险(PerilsoftheSea),指的是与船舶、货物、航海相联系、共同存在的可能发生的危险。该风险与航海事故有关,但是有关航海事故并非一定要在海上发生不可,只要是在航海过程中或航海相关连的环境中发生的危险都是海上风险,所以这种风险是航海过程中所特有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例如船舶为航海停泊在港口做准备时的内水危险;海上钻探海底石油的大型海上石油平台的各种危险均为海上风险。
    二、海上风险具体内容的变迁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海上风险的定义即为包括因航海发生的一切危险,例如海难、火烧、兵灾(战争危险)海盗、流氓、窃盗、捕获、拘捕、禁止以及君王人民之扣押,投弃,船员故意行为,或其他保险合同所注明之危险。1982年的新协会条款,将海难这一术语取消;将海盗行为风险归入单例,不再并在战争风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定并列明的海上风险包括以下几种:
    1.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及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如船舶的沉没、触礁、搁浅、火灾、爆炸、碰撞、船舶失踪或其它类似事故;
    3.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风险,包括:偷盗、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短量、渗漏、钩损和锈损;
    4.特殊的风险。此类风险虽然属于海上风险范畴,但都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附加,如政治风险、行政措施等行为引起的意外事故――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风险。
    由此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海上风险已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特殊风险发展到包括合同或民事责任引起的损失等具有偶发性的一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