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迁规划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包括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