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联合国秘书长是联合国秘书处的长官。依照联合国宪章,秘书长是由安理会推荐,联合国大会指定的,是这一机构的“行政首长”(联合国宪章),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家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项提请安理会关注,并执行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其他主要机构托付的“其它职务”。在世界各国面前,联合国秘书长往往被看作联合国的象征,同时也利用这一身份对争端的各方进行调停。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秘书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联合国秘书长,常被看作是“世界的总管”。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条 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
    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