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中的描述若与公民的情况相似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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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作品是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允许人们虚构情节,杜撰人物。关于文学作品与某公民的情况相仿算不算侵权,应区别不同体裁的作品进行认定和处理:
    (1)对非记实性文学作品的认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例如文学剧本和小说),只是作品中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仿,不应认定为侵权,不能对号入座,因为这类作品允许虚构情况,杜撰人物。
    (2)对记实性文学作品的认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作品中没有人格侮辱、诽谤内容,只是时间、地点等个别细节和枝节问题失实,不能构成侵权。这类侵权主要反映在报告文学作品中。
    一、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二、侵犯名誉权的证据要如何收集?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