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客体和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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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1、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范围极为广泛,因其创作最普遍、数量最多、运用领域最广,故世界各国一般将其列入第一类作品进行保护。
    2、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备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文字作品。
    这是指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表现的作品,如以文字表现的小说、诗词、散文、科学论文、科普读物、技术说明书等;以数字表现的某个时期的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国民收入比较表等;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等。
    (二)口述作品。
    这是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如老师的讲学、某人的报告、即席致词、诉讼中的辩护词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出现的能演奏或配调演唱的作品,其基本表现手段为旋律和节奏,如交响乐、歌曲等。音乐作品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配词的乐曲,如果调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配调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配调来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2.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如话剧、京剧、广播剧等。有些国家如日本、联邦德国将戏剧作品列入文学作品,有些国家如法国、美国在文字作品之外单列戏剧作品。
    3.曲艺作品是指可供说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如相声、大鼓、琴书、弹调、评话等。
    4.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仅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如秧歌舞、芭蕾舞、迪斯科等。
    5.杂技艺术作品。因为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需要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上述作品的表演,表演者在传播作品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由著作权法通过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给予保护。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
    (1)绘画指用笔、刀等工具,墨、颜料等物质材料,在纸、木板、纺织物或墙壁等平面上,通过构图、造型和色彩等表现手段,创造可视的形象。就使用材料和技术的不同,可分为帛画、水墨画、壁画。油画、水彩画、版画、素描等;就题材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人物画、风景画、静物画、动物画等;就画面形式不同,可分为单幅画、组画、连环画等。
    (2)雕塑是指用雕、刻、塑三种方法,以各种可塑的或可雕可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的形象,通常分为雕刻和塑造。
    (3)书法一般指用毛笔字书写汉字的艺术。
    (4)工艺美术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陈设工艺,即专供陈设欣赏用的工艺美术品,如象牙雕刻、泥塑等;另一类是日用工艺,即经过装饰加工可供人们日常生活用的实用艺术品,如家具工艺、陶瓷工艺中的碗、杯等。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艺美术,只保护工艺美术品中具有创造性的造型或美术图案,不保护生产过程中的那一部分工艺;只保护实用艺术品中所具有创造性的造型艺术,不保护日常生活使用中的那一部分实用功能。首创的新工艺,首创的具有实用功能的实用品,可以受到其他有关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