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须由谁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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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