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法律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一条 《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确有困难不能在2007年实施《标准》的学校,须请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延期至2008年实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延期实施《标准》的学校名单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备案。
第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条 自2007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各地实施《标准》情况的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