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银行结算账户的四大类型
法律援助企业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4类,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各类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与使用的具体要求: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4.开户主体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13)境外机构。
(二)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3.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依法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具体使用要求
(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开立时经批准可取现)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可以依法支取现金。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增资)验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3.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依法办理。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